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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多雨时节,蚊、蝇等病媒生物进入繁殖高发期,也是虫媒传染病、肠道传染病防控的关键期。为深入贯彻《陇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全市广大居民朋友积极行动、群防群控,全方面开展以病媒生物防制为重点的夏秋季
自觉践行“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主动学习掌握虫媒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防制科普知识,持续提升自我健康管理能力。自觉摒弃乱堆乱放杂物、长期积攒雨水等不良生活小习惯,常态化开展“翻盆倒罐、清淤除杂、清扫保洁”,定期清理庭院、阳台、楼道、房前屋后花盆、水桶、泡沫箱、废旧轮胎等各类积水容器,彻底清除蚊虫孳生源头,养成干净、整洁、文明的良好生活习惯。
坚持“清积水、清垃圾、清杂物、除杂草”,从根源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家家户户落实自查自清。
一是全面清除各类积水,掐断蚊虫孳生源头。蚊虫依靠积水繁殖,雨后要及时清洗整理家中及院落积水:倒掉花盆托盘、塑料桶、废旧瓶罐、轮胎、盆钵内残留雨水;疏通楼顶天台及阳台排水口、院落排水沟、房前屋后低洼水坑;农村农户清理屋檐水槽、田间小水洼、村口闲置蓄水池;小区及庭院景观水池定期换水、投放灭蚊幼剂,做到无死水、无存水,断绝蚊虫繁育条件。
二是密闭清运生活垃圾,减少蝇蟑栖息源。居家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密闭加盖,不随意堆放、不露天倾倒;院落腐烂果蔬、餐厨残渣、畜禽粪便及时清洗整理,不乱倒溪边、路边、田埂;居家厨房及时擦拭灶台、水槽油污,封堵橱柜缝隙、水管孔洞,杜绝苍蝇、蟑螂孳生隐患。
三是规整院落杂物杂草,消除鼠蜱藏身空间。农村居民规整院内柴火、农具、农资、废旧家具,不乱堆乱放杂物;清理房屋周边、围墙脚下、山林交界地带杂草、枯枝落叶、田间秸秆;封堵门窗缝隙、墙体洞口、下水道出入口,做好防鼠措施;城郊、山林周边居民重点清理院落灌木丛,减少蜱虫栖息藏匿点位。
遵循安全、科学、适度原则开展防护消杀,居家优先使用纱窗、纱门、蚊帐等防蚊蝇物理措施,选购正规消杀药品,避开食材、餐具、婴幼儿物品及家禽家畜;田间务农、林下劳作、郊外散步游玩时,尽量穿戴长袖长裤、闭合鞋袜,不随意坐卧草丛灌木丛,在皮肤处涂抹驱虫用品,预防蚊虫、蜱虫叮咬。重视自身及家人健康情况,如出现突发高热、浑身酸痛、皮疹乏力等疑似虫媒传染病症状,务必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可能的蚊虫、蜱虫叮咬史,发病前14天内的详细活动史,特别说明是否去过疫情地区,同住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是否有类似症状等,做到早就医、早诊断、早治疗。
病媒防控无小事,人居健康靠大家。陇南夏季气候温润、生态宜居,干净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离不开每一位居民的努力。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发挥主人翁作用,从自家院落做起、从细微小事做起,主动清理卫生死角、科学防控病媒虫害,支持配合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共环境消杀工作,齐心协力降低病媒生物密度,有效防范夏秋季媒介传染病传播流行,持续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受益”的群防群控、共建共享良好氛围,全力筑牢全市公共卫生安全屏障,为建设干净整洁、健康宜居的美丽陇南贡献力量!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鼠、蟑螂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技术培养和训练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对专业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做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达到本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和技术评价,负责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管护区内、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和候车亭等区域以及交通工具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住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箱摆放点、公共厕所、公园绿地、地下管道、城区供排水管网、建筑施工工地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城乡市场(农贸市场、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商场超市)、商贸服务业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文广旅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娱乐行业(含歌舞厅、网吧、游戏厅)、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等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辖区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药性监测、孳生地调查,并定期向同级爱卫办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公共场所凡责任主体明确的,按隶属关系由具体责任人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相应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通过清除孳生地、完善预防控制设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从事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洗浴、美容美发、洗染、人像摄影及家政服务业)和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酒店、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公共交通运营场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和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四条各级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按时进行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第十六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城市公共场地和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技术培养和训练工作。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经营主体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居民家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费用由居民家庭承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