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煤炭资源丰富,煤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往往会购买大量的矿用监测设备,但一些不法分子却知假售假,销售假冒的矿用设施,谋取非法利益。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被告人高某、杨某某、韩某合伙销售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高某、杨某某合伙收购假冒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宁电子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并由高某负责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余元。
202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将收购的假冒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传感器等矿用设备向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很严重,被告人杨某某、韩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来得到的的情况,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得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本案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有二氧化碳传感器、激光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氧气传感器等,均为煤矿日常所需的矿用设施,煤矿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部门,使用假冒传感器有几率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极易出现重大事故,危害煤矿生产安全,因此对此类犯罪行为应予严惩。
在此也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要自觉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绝对不能以身试法,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众多购买的人也要提高防范意识,采购时挑选出正规渠道,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东西要提高警惕,谨慎选择。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我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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